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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01 来源:中华伍氏网 | 伍伟良 编辑:伍千山 浏览数:2598 评论数:0
几年前,我打过一宗一块钱的官司。标的虽小,律师费却不薄,按常理来说太不划算了,但有些案件确实是不能以经济指标衡量的。
前几年广州有一家很红火的公司叫南方高科,是做手机的,可能有些朋友还用过该公司生产的手机。后来由于资金问题,一夜之间就跨了。广州某大报纸为此发了一篇专稿,分析原因时说,南方高科的某股东单位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严重亏损,人才外流,是造成南方高科倒闭的原因之一。此报一出,引起该股东单位领导强烈不满足,我单位盈利过千万,经营得好好的,你报纸信口雌黄,凭什么说我亏损严重?而且,南方高科的倒闭是其本身经营不善导致的结果,与我有何关系?更有甚者,上级领导看了报道也追查下来,问这是怎么回事?银行看到报道,原来答应贷款的手续也停了下来,要核实。一篇报道,把该单位描得里外不是。领导很生气,一定要向报纸讨个说法。于是,作为该单位的法律顾问,我义不容辞地负起了诉讼责任,一纸诉状,把该报社及记者告到法院,认为该报社和记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该报社和记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该报社自恃是大报,开始很牛,对我发的律师函不予理睬,等我们将其告到法院,才知道我们是跟它来真的。在法庭上,由于被告不能举证其所报道的内容为事实,不得不承认是其记者没有经过调查核实,只是采访了从该单位出来的个别人员,道听途说就信以为真予以报道。该报纸怕我们将诉状发到网上爆光,更怕判决出来后对他们不利,于是当庭向我们提出和解。但又提出不要公开赔礼道歉,改为发公函道歉;要求我们免了1元的赔偿,因为在单位无法做帐。我们同意其公函道歉,但调解书必须写明赔偿1元,这1元我们可以不要。最后按我们的意见达成和解,那写入调解书的1元赔偿最终也没有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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