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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10 来源:网络 编辑:伍千山 浏览数:3340 评论数:0
陈某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就在自己承包的田地里点燃杂草,结果火苗被大风吹到岭上,引发火灾,烧毁了他人种在山岭上的速生桉林。陈某为自己的一时不慎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不但被判入狱,还要赔偿他人的巨额经济损失。近日,灵山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某赔偿广西某公司榕树林木损失48582.45元。
2010年9月2日,陈某到其承包他人的田地整除杂草,在将杂草归拢后,陈某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就使用气体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因大风将火苗吹上了田坎上的枯草上,致使火势蔓延上了旁边山岭是,将某公司种在该山岭上的的速生桉林等烧毁。经鉴定,该火灾共烧毁桉林木138.807立方米。2010年11月8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2月7日,广西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赔偿榕树林木损失48582.45元。
法院审理认为,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陈某燃烧杂草引发火灾,导致广西某公司种在山岭上的速生桉林木被烧毁,陈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西某公司主张陈某折价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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