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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1-11 来源:中华伍氏网 | 伍伟良 编辑:伍千山 浏览数:3207 评论数:0
最近,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作出修改,其中新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此前,关于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我国的多部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作出同样的规定 。但以前这些法律规定多偏重于经济上的供养义务,而缺乏精神方面的具体要求。1996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一次涉及精神层面,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如何进行“精神上慰藉”并没有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不在父母身边又长年不回家的子女,法律并不能强迫他们回家看望老人。此次修订提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无疑是对法律的一种细化和对子女提出的更具体的要求,如果子女常年不回家看望父母,父母依此法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回家。
常回家看看本来是一种道德要求,现在要将它提升为一种法律要求,这只能说明我们社会的道德水平在下降,且到了要依靠法律来维系的地步,而屡屡发生的不孝案件也证明了这一点。前不久《今日说法》报道,北京市通州区张辛庄村,80多岁的老人柴玉吉,一生含辛茹苦养育了五个儿子。老人的最后结局是被活活饿死。像这样的案件在各地均时有发生。这在古代那是要杀头的,我们常说“十恶不赦”,“不孝”为元恶,恭列其中,而且,不孝之罪,刑之无赦。今天的法律,虽然还有“虐待罪”、“遗弃罪”来追究不孝子女的责任,但与古代相比,实在太轻了。这也正是很多不孝子女敢冒天下之大讳,虐待、遗弃老人的原因之一。
伍氏一族忠孝传家,以孝为本,我们不依靠法律来尽孝,我们靠我们的孝心来行孝。春节到了,在外的宗亲能回家的回家吧,回去看看那望眼欲穿的老父老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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