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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稚童溺水身亡 伤心父母状告获赔

时间:2011-03-28 来源:网络 编辑:伍千山 浏览数:3351 评论数:0

小才是灵山县太平镇的一名小学生。由于私自结伴到江中游泳时溺水,小才的人生永远停留在了他10岁的那年夏天。而小才的父母黄某和李某在悲痛之余也一纸诉状把出事当天和小才结伴游泳的7个孩子送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小才生前和小美、小华、小龙、小光、小佳、小有、小剑均是灵山县太平镇某小学学生。 2010年6月13日下午放学后,小才与小美、小华、小龙、小光一起到距离学校500米左右的大清江鬼水湾处游泳,后来小佳、小有、小剑也来到在同一地方游泳。在八人结伴游泳过程中,几个孩子中年龄最长的小佳带领小才一起到深水区游泳,但小才水性并不好,进入深水区没多久就开始溺水。看到小才在水中挣扎沉浮,小佳等七人心中害怕不已,就纷纷上岸跑回了家,导致小才因得不到任何救援而溺水窒息死亡。

小才的父亲黄某在当天17时左右回家后没看到小才在家,便出门寻找。经其他人提供线索,黄某来到了大清江鬼水湾处,而后又通知村中兄弟到事发地水中打捞。当晚10时许,小才终于被找到,然而此时的他已经是一具冰冷的尸体。在处理完小才的后事后,黄某和李某夫妇二人找到了和小才一起游泳的小佳等人的家长,要求他们赔偿因小才死亡所受的经济损失,但遭到了拒绝。于是,黄某夫妇便向灵山县法院起诉小佳等7个孩子,要求他们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前,灵山县法院一审判令7个孩子及其监护人赔偿小才的父母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9625.7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评析】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生命权,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受害人小才与被告小佳、小美、小光、小华、小龙、小有、小剑在放学后,不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老师的教悔,先后到江中游泳。期间,当小佳带领受害人小才一起到深水区游泳时,其余六人不阻止,而见到受害人小才溺水时,被告小佳及其余六被告也没有亲自来救助或通过其他办法来救助受害人小才,有机会挽救而不作为,最后导致受害人小才溺水窒息死亡。为此,黄某夫妇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因受害人小才死亡所受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有理,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作为年龄大一点的小佳,在一起游泳时应给予年龄小一些的小才安全提醒和适当保护,但小佳却带领黄小才一起到深水区游泳,为严重事故的发生创造了可能,因此,小佳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受害人小才在事故发生时只有10岁,是未成年人,其在放学后不遵守相关守则、行为规范的禁止性规定自行结伴去游泳,没有监护人监护。其父母黄某、李某明显监护不力、家庭教育不到位,因此也存在一定过错,对此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美、小光、小华、小龙、小有、小剑与受害人小才去没有安全设施的江河一起游泳,应当预见到危险的可能,在见到小才溺水时有求救的义务,也有救助的机会,但他们放弃协助救助的机会,也没有实施有效的求救行为,为严重事故的发生也创造了可能,因此,小美等六人各人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共同过错,也应共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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