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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5-21 来源:网络 编辑:伍千山 浏览数:3372 评论数:0
俗话说“酒是穿肠毒药”, 酒后驾车一直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灵山一青年廖某醉酒后无证驾车撞他人重伤,被灵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2010年9月22日晚,廖某和朋友在灵城镇某酒吧喝酒后,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还驾驶汽车送东西回家,从其家出来后,于23日凌晨零时10分许,当廖某行至灵城镇六峰路教师城路口路段时,遇何某驾驶摩托车搭乘梁某从对向驶来,两车相会时发生碰撞,造成何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 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3mg/100ml。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廖某属醉酒驾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属酒后驾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多次查找廖某未果,公安机关遂以廖某涉嫌交通肇事在网上通缉廖某。2010年12月27日,廖某在北海市高德镇开江村58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廖某明知自己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属无证驾驶,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29mg/100ml属于醉酒情形。廖某无证且醉酒驾驶,应对其酌情从严处罚。廖某的辩护人提出廖某有自首情节的建议,因案发后廖某未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事后采取逃避的态度躲避处罚,法院认为廖某自首情节不成立,遂不采纳辩护人意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中国的酒文化源源流长,但酒后驾车这一陋习一直无法杜绝,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为此,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内,这将有效地打击酒后驾车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廖某与何某都只有30岁左右,在其事业上升期,因酒后驾车,一个失去了自由,一个永远失去了一截腿,教训是沉重的。总的一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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