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
- 文化
- 机构
- 捐赠
- 企业
时间:2011-04-16 来源:网络 编辑:伍千山 浏览数:3406 评论数:0
灵山县太平镇19岁的青年阿生在帮朋友阿进讨要修车费的过程中与对方发生冲突,继而在乱斗被一棍打中头部丢了性命。日前,灵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阿生父母状告参与打架的黎某、陆某、丁某及阿进等人一案,判令他们赔偿给阿生父母各项损失共计八万多元。
黎某、陆某、丁某是某批发商雇佣的员工,任务是替该批发商拉货送到灵山县各乡镇的经销点销售。2009年1月22日下午4时许,黎某、陆某乘坐丁某驾驶的小货车前往灵山县太平镇送货。小货车行至太平镇水利管理站路段时,与阿进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轻微碰撞。阿进便以自己的摩托车被刮花为由,将小货车拦停,要求丁某等人赔偿修车费。丁某等人拒绝赔钱,于是阿进恼羞成怒,打电话叫其朋友阿生过来帮忙。阿生来到后,与阿进一起将丁某强拉下车要求赔钱,黎某和陆某极力阻拦,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打斗,丁某头部被打伤流血,阿进头部亦受伤。阿生看到己方落了下风,便跑到街边木堆处拿起一条木棍冲过去欲继续参与打斗。黎某、陆某见状,也从该处各拿了一条木棍。眼见阿生抡着木棍气势汹汹地冲向丁某,黎某赶忙追上去朝其头部打了一棍致使阿生倒地昏迷。阿生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1月25日死亡。后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阿生死后,其父母以所受损失未得到完全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黎某、陆某、丁某和阿进等人,请求法院判决他们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黎某、陆某见到丁某与他人有纠纷后,不是冷静下来对纠纷双方进行劝阻,而是参加帮丁某与对方打斗,故黎某、陆某、丁某三人在本次事件中有严重过错,负主要赔偿责任。在事件中,阿进召集阿生到现场一起将丁某拉下车从而引起争吵打架,致丁某、李某均受伤,在本次事件中有一定过错,也应负责相应赔偿。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文或视频来源于宗亲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予以更改或删除,其他网站原创类内容一切版权归中华伍氏网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本站,并注明来源,谢谢配合。
Copyright 2005-2019 版权所有:中华伍氏网 盗版必究 总法律顾问:伍伟良 备案号:粤ICP备19015942号 技术支持:鼎硕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