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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被判违约

时间:2013-07-09 来源:中华伍氏网 | 伍伟良 编辑:伍千山 浏览数:3499 评论数:0

 2013年1月8日,经房产中介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名下的房产,成交价人民币118万元。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0.00元,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23600.00元,并约定买卖双方于2013年3月29日前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如被告不按本合同约定将该房地产出售给原告的,应当向原告支付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退回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但被告之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办理交易手续。2013年2月5日,原告经中介获悉,因房价大涨,被告反悔,又将涉案房产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定金,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和房屋差价损失。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1万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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