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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17 来源:中华伍氏网 | 伍伟良 编辑:伍千山 浏览数:3170 评论数:0
鲁某年方30,是广州某科技公司的销售部业务经理。在一单销售业务中,鲁某未征得公司授权,便擅自指示客户将一笔32000元的货款打入其个人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嗣后,公司与客户对帐发现这一情况,便要求鲁某归还货款,鲁某以公司未给其报销业务费为由,一直拖欠不还,时间已达一个月之久。公司无奈之下,拟请律师报案处理。
本人作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接手此案后,觉得如果一下子将此案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对鲁某来说也许就没有回头路了,可能就毁了他一辈子。为此,我专门找鲁某作了一次谈话,想再给他一个机会。鲁某为自己作了辩解,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司还欠他几千元业务费没报销,他不还款是有道理的,而且时间还没超过三个月。我从法律上给他分析指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罪,依法可予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就是我国刑法对侵占公司财产罪作出的规定。鲁某将公司的货款直接打入自己的私人帐户,将公款变成私款,在主观上有将公款非法占为已有的动机,在客观上实施了占有公款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从数额上说,根据司法实践的标准,在广州达到二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较大”,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鲁某的行为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罪,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鲁某辩解说公司欠其业务费没有报销,不能成为其侵占公司货款的理由,他可以通过公司的管理流程去解决,但不能侵吞货款,那样性质就变了。鲁某说时间上没有超过三个月的辩解也不成立,因为本案不是挪用罪,而是侵占罪。挪用罪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动机,而鲁某将公司货款打入其个人帐户就是一种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这是两罪的根本区别。
当鲁某听完我的法律分析,马上忐忑不安,他说都怪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希望公司给他一个悔改的机会。我向他提出两点要求,一、写一份书面检查,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今后不再犯;二、一周内归还全部货款。做到这两点,公司就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鲁某当即答应,并承诺第二天就将全部货款退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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