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
- 文化
- 机构
- 捐赠
- 企业
时间:2011-04-10 来源:网络 编辑:伍千山 浏览数:3324 评论数:0
“酒精本无错,面子作怪乱人心”,这话用在家住灵山县伯劳镇新街的王天添身上再也适当不过了。近日,灵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王天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判决其赔偿受害人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874.66元。王天添接到判决后,后悔地说:“都是酒精害了我”。
2010年9月11日20时许,王天添和朋友一起在伯劳镇龙山大酒店包厢喝酒唱歌。酒过半旬,其朋友在酒店外面调戏也在龙山大酒店消费的朱某的女朋友,后与朱某发生争执。其朋友回包厢与王天添等人说后,酒劲冲头的王天添认为朋友因这事与别人争执,是失面子的事,遂与他人一起持刀窜到龙山大酒店209号包厢内找到朱某,持刀砍伤了朱某的左肩部、左肘部。经法医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0年9月27日15时,公安干警在伯劳镇伯劳镇某网吧内将王天添抓获归案。在诉讼期间,朱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王天添赔偿其医药费人民币10796元、误工费人民币6370元、护理费975元、营养费人民币2000元、除钢钉手术费人民币2500元、交通费人民币25元,共人民币22666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天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王天添持刀伤人,应对其从严处罚。其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王天添为其同伴出气持刀砍伤朱某致轻伤,其行为是明显的故意侵权行为,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朱某本身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支持了朱某诉请王天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请求。遂作出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文或视频来源于宗亲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予以更改或删除,其他网站原创类内容一切版权归中华伍氏网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本站,并注明来源,谢谢配合。
Copyright 2005-2019 版权所有:中华伍氏网 盗版必究 总法律顾问:伍伟良 备案号:粤ICP备19015942号 技术支持:鼎硕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