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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原来要不得,领刑又挨罚金方悔迟

时间:2011-03-28 来源:网络 编辑:伍千山 浏览数:3319 评论数:0

“以后我知道了,这种送上门的便宜,真是不能贪。”---这是40多岁的被告人姚岗在灵山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接到判决书后流着泪说的一句话。近日,灵山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姚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原来,被告人梁广才(另案处理)于2011年1月25日凌晨3时许,窜到灵山县新圩镇官屯村委会一队梁刚家宅院处,将梁刚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鸿通HT125-2男装两轮摩托车盗走。尔后,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新圩镇大炮岭处让被告人姚岗看,他见到是七、八成新的摩托车便动了心,于是人民币425元收购该辆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辆摩托车返还给失主。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3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岗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被告人姚岗的刑事责任成立。被告人姚岗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作出上述判决。

从这案中,可得到一个启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有人销售赃物时,不要贪图便宜而购买,毕竟天上不能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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