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古墓毁,报案过两年至今未回音》一文 ,心情难以平静。不管是作为一名伍氏宗亲,还是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都有话要说。
据上文称,云浮市云城镇有一穴古墓,墓主人是伍家的一位先人,名伍启泰,字积长。葬于明朝万历四年,至今有四百三十年历史。前段时间因开发附近一块地政府将两同墓地(包括墓)卖给开发商,并出文告迫迁此墓,民愤骤起,集合抗议。镇政府调动警力“维持秩序”。后又在一天深夜六条大汉毁挖坟堂。古坟损毁严重,民众当即报警。公安接案后,至今未作出处理。
警方为何不作处理?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吗?非也。
自古以来,我国历朝历代对毁尸挖坟的刑罚相当严重,唐律有“残害尸体”条,把这种行为与斗杀罪(一种杀人罪)结合起来,说明当时立法者有把死人当成活人来保护的意思。清律相关的规定被称为“发冢”,发掘一般人的坟墓就要“斩立决”或“绞立决”。如果动了皇陵,哪怕是挖了一锹土,都是要杀头的。这种非常重的刑罚,与古代的传统观念不可分割。
那么现代我国有法律惩罚这种行为呢?有。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司法实践中,尸体包含尸骨,但不包含骨灰。东莞曾发生过一起盗尸案,五名在墓园中盗卖尸骨者,分别以盗窃尸体罪和侮辱尸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不是以盗卖尸骨为目的,但是毁挖坟墓,如果令尸骨暴露,毁烂骨盅,则构成侮辱行为,可以侮辱尸体罪论处。当然,如果其行为仅破坏墓冢,而没有触及骨骸,则不以犯罪论处,仅作民事侵权赔偿。
另外,据上文称,该墓的主人是云浮县城(原东安县城)的创始人。他接受皇帝意旨于此地设县管理,是他带领部属不辞劳苦寻找城址,是他作为建城宅主,也是开城的县长(建城因公殉职后由副职肖元冈接任)此坟是本市第一穴公葬的墓,第一穴由肖县长点穴并主持拜葬的墓,也是第一穴每年肖县长带领官兵&乐队拜祭的墓,此墓用城砖结砌,至今四百年从来没有开过,解放前修葺是也没有凿开墓室。
这一历史若属实,则可从破坏文物的角度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此墓穴属于古墓葬,还可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此墓是否属于古墓葬,需要作出文物鉴定。从时间上来说,该墓葬于明朝万历四年,至今有四百三十年历史,符合古墓葬的时间要求;从历史文化价值来说,此墓的主人是云浮县城的创始人,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从某种程度上也符合古墓葬的价值要求。但现在需要作出文物鉴定。因此,目前的紧要之处是向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若能取得文物主管部门鉴定为古墓葬的结论,则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当地伍氏后人申请文化遗产保护也是申请古墓葬认定的一种方式,但我认为可能不够直接,应明确向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古墓葬的文物鉴定。
此外,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可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包括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但这一前提是基于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必须确定是谁干的。如果是开发商指使,或政府部门指使,则相关人员和组织均可列为被告。
有感于此案的维权,本人向各位宗亲提点建议:
1、以各种方式、力所能及地支持、支援云浮宗亲维权,早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以慰地下先人于九泉之下安息,以示我伍氏人家不可侮!
2、在伍氏宗亲总会之下成立维权部门,以维护广大伍氏宗亲的合法权益。组织伍氏宗亲中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法律学者以及政府干部,构成一个人才库,为维权服务。
3、在中华伍氏网开辟一个法律主版,向宗亲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开展维权讨论,组织维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