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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30克,被判入狱1年

时间:2011-03-28 来源:网络 编辑:伍千山 浏览数:6402 评论数:0

灵山法院一直以来对毒品案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灵山县那隆镇一青年刘彪为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欲望非法持有大量甲基苯丙胺(俗称k粉),最终被灵山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千元。

刘彪才30出头,但已不幸染上吸食毒品的恶习,为保证能随时吸食毒品,刘彪将大量“k粉”放置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2010年4月16日16时许,刘彪因涉嫌于2010年3月28日发生在灵山县那隆镇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在钦州港其租住的出租屋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30克,还有塑料吸管等物品。

法院认为,刘彪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刘彪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下不满50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公安民警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有14包,经鉴定,其中1包净重10克含有甲基苯丙胺; 2包净重20克除了含有甲基苯丙胺外还含有咖啡因,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因此,本案中非法持有毒品数量的认定为3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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